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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催收技巧

来源:陈澎律师网 | 作者:陈澎 | 时间:2017/2/24

  时下,由于商业信用普遍不高,欠债不还或者拖欠货款的现象屡见不鲜,货款不能及时回笼甚至无归,已成为困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本刊将分两期,重点就公司货款催收事宜及相关技巧作简要评述,望能为有志商业发展的企业家们提供些许参考。

  公司债务催收技巧

  之防备篇

  为防止今后可能发生催债不能或者讨债困难的情形,企业在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之时及债务清偿期限届至之前这段时间,应该为债务追讨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是交易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契约、收据等形式,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专用章。而不能是简化或者随意的双方口头约定形式,而且在合同或收据上签章的也不能仅仅是经手人的私章,一定得是客户单位的合同专用公章。以防止客户以该经手人早已离开本单位或者不能代表本单位进行推脱或抵赖。

  二是明确规定清偿货款条件及日期。为预防客户拖欠货款,在交易当时就要明确规定交易条件,尤其对收款日期要作明确的硬性规定。而不能在购销合同或收据上写有 “售完后付款”、“ ×月份以后付款”等字样,因为客户如果信用较差,那么,只要他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售罄,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而且,时间上的模糊也为客户拖欠货款留下扯皮的口实。

  三是建立诚信合作的交往基础。纯粹的讨债者是不可能与客户合作成功的。在与客户平时的交往中,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毕竟,业务人员的言行关系到企业的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代表了企业的形象,所以,要教育业务人员养成“说到做到”的好习惯,也要让对方感受到“我决不食言,你也应该说话算数”的合作前提。虽然交往时的动机不一定完全是为了货款,但当真正涉及到收款时,对客户就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反之,如果一些企业的业务人员自己经常食言,那么客户也会用势利的方式来对待你。

  四是持续关注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交易达成之后,要经常观察客户的经营状况,及时察觉其异动并作出有效应对。如果客户出现进货额突然减少、处理并不滞销的库存商品、拖延付款、单位员工辞职者突然增多、老板插手毫不相干的事业或整天沉溺于声色之中、客户单位附近的房子上用红漆写下了“拆迁”字样等等异常情况,要立刻结账,防止客户不知去向。

  五是加强与客户及其财务人员的平时联系。平时要经常关心客户,在他们需要帮助之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以建立良好的交往关系,不要等到收款时,才想起他们。同时,要与客户的财务人员搞好关系,经常送他们一些礼品。虽然他们可能对你的销量影响不大,但如果你能像关注客户的业务经理那样关注他们的财务主管,那么,这种效果往往在关键的时刻就能呈现出来。

  【以案说法】

  购货方能否以销售方不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案情:章江市某公司向李某购买造纸原料,合计结欠货款5万元,经催讨一直不还,李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5万元。

  庭审中,被告以原告未开具购货发票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并辩称欠款5万元是事实,原告应向被告补足税务机关认可的销售发票或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后,被告才归还尚欠货款。

  人民法院最终审理认定:章江市某公司向李某购买造纸原料,尚欠5万元,事实清楚,应负清偿责任,其以原告未开具销售发票为由拒付货款进行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要求原告开具有关销售发票依法应予支持,但应就此提起反诉或另案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

  点评: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即章江市某公司能否以李某未开具销售发票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对方有暂停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性权利。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的债务应该是李某对被告的货物供给义务以及章江市某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而原告向被告开具销售发票的义务只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附随义务,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这一义务并不能构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所以,在李某已经履行了向章江市某公司提供约定货物这一主要义务后,被告即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而不能以原告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

  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买卖交易中出卖方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如果出卖方不履行该项义务时则应由买受方(债务人)独立诉请履行,而不应在出卖方主张债权时,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为此,章江市某公司只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李某提起反诉或另案提起诉讼,独立诉请原告开具发票。

  【热点评析】

  13省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江西幅度最高

  摘要:4月以来,上海、山西等地先后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3省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市以1620元/月领跑全国,江西省上调幅度最高,达到41.4%。

  □原文:日前,上海、广东、天津、浙江、北京、山东、山西、河南、江西、广西、甘肃、陕西、贵州等13个省(区、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市以1620元 /月领跑全国,刷新了今年3月广东深圳1600元/月新标准的纪录。涨幅最高的是江西省,达到41.4%,明显高于其他省份。整体来看,各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均在千元以上,平均涨幅为16.9%。

  去年全国24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22%。国务院去年批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明确,我国将深入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2011年到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率要大于13%。

  4月1日,多地最低工资“涨”声一片。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450元调整为1620元。山西省月最低标准分为4档,最高档由1125元提高到1290元。甘肃省一类地区标准从980元提高到1200元。江西省一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也达到1230元。

  □ 解读:此前,北京、浙江、河南、陕西、贵州等5省市已于2013年1月1日起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望继续看涨。今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与国际标准接轨。

  所以,根据我国“小康社会”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一直到2020年,“限高、稳中、调低”的收入政策将成为常态,有关专家也指出,应按照《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而这也给企业用工标准和薪酬制度带来了挑战。

  【新规速递】

  2013年3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规定“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严格对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使用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自行或授权生产销售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牟取不当利益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