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刑事辩护网! 我们将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解决方案!
浙江高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9/5/5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5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会议通过)
为加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依法惩戒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并在1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3. 财产网上查控以及被执行人户籍、婚姻、持有的证照、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调查。
二、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债务或者报告财产。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后一个月内采取下列措施:
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
3. 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四、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五、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六、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作出了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10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十、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同一案件中发生新的妨害执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一千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五万元。
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具有积极履行债务等认错悔改情形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十一、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责任。
具有特殊情形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报经批准。具体情形另行制定。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金钱给付类民事执行案件。
同一被执行人在同一执行法院内具有系列执行案件,可以基于其中一个案件实施本意见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备案。
十三、本意见自二○一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刑事辩护网 12309中国检察网 律呗1 湖南省法律法规数据库 律呗 律师营销网 湖南法院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天心区人民法院 岳麓区人民法院 开福区人民法院 雨花区人民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望城区人民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网 娄星区法院 冷水江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 点晴网 中国庭审公开网 平安在线 华律网 中国法网 找法网 法律快车 110网 天平法律网 阿尔法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新法快递 庭审现场 湖南信用网 中国司法案例网 法律法规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携创网 资料空间 娄底律师 法律法规 微信公众平台小程序 平夳好律师 长三角律师 学术图书馆 找法小程序 法律快车娄底 湖南省律师协会 长沙市律师协会 360搜索 卓越网 法信 聚法案例 海淀区人民法院 长沙债权债务律师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文都教育 360安全网址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360浏览器 湖南公安服务平台 书法味 第一字体转换 字魂 字体转换器 法言法语 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西瓜视频 今日头条 中律网 58同城 好123 哔喱网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湖南省统计局 百度搜索 搜狗搜索 天眼查 众编 小蚂蚁编辑 北大法宝 135编辑 I编辑 辞海之家 古诗文网 新化律师 知乎 找程网 百家号 如法网 税务总局增值税查询平台 图书馆 合同网 律呗 淘宝 京东 法律图书馆 律临 稿定设计 湘律综管 图怪兽 新浪微博 新浪博客 法信信 文献云 律说律答 智飞法律网 法院公告网 法院公告网
15773167637
652165639